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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对其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明,并同时申请表决回避。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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