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独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对保险机构拟任独立董事声明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