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股东单位包括该股东逐级追溯的各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及该股东的附属企业。

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近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控股股东。

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