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

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