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第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 第八条 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财务Ⅱ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战略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控制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人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人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在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股东资质要求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财务Ⅱ类、战略类或者控制类股东标准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类别股东的资质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第十九条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