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条 战略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