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一条 控制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