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财务Ⅱ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