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九条 财务Ⅱ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