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其他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