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