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股东资质要求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亿美元;

最近3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