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三条 投资人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 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