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36.1条(a)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
(c)
款修改为:
(f)
款(11)项修改为:
(f)
款增加三项,作为(12)至(14)项:
二、
将第36.6条(c)款(3)项修改为:
三、
第36.7条(e)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
(f)
款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36.13条:
五、
第36.103条增加一款,作为(d)款: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36.106条:
七、
增加一章,作为K章:
八、
附件A第A36.1条增加一款,作为第A36.1.5款:
九、
附件A第A36.6条中表格最后增加两行:
十、
附件B第B36.1条增加一款,作为(c)款:
十一、
将附件B第B36.5条(d)款修改为:
十二、
附件B第B36.7条(b)款(7)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二目:
十三、
将第36.1条、第36.6条、第36.105条、附件A第A36.1条、附件B第B36.1条、附件B第B36.5条中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