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五、

五、 第36.103条增加一款,作为(d)款:

“(d)2023年1月1日或者之后提交型号合格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飞机的噪声级不超过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e)款中规定的第五阶段噪声限制。2023年1月1日前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自愿按照第五阶段进行噪声合格审定。如果选择按照第五阶段进行审定,本规定第36.7条(g)款的要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