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四、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36.13条:
“第36.13条 声学更改:倾转旋翼航空器
“本条适用于在2023年1月1日或者之后根据K章申请声学更改批准的倾转旋翼航空器。
“(a)为表明对K章的符合性,噪声级必须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中规定的适用程序和条件进行测量、评定和计算。
“(b)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第13.2条(噪声评定度量)、第13.3条(噪声测量基准点)、第13.6条(噪声合格审定基准程序)中的规定来表明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第13.4条(最大噪声级)、第13.7条(试验程序)的要求。
“(c)在型号设计发生声学更改后,倾转旋翼航空器的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本规定第36.1103条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