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f)

(f) 款增加三项,作为(12)至(14)项:

“(12)‘第五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e)款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13)‘第五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不超过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e)款规定的噪声限制的飞机。

“(14)‘第十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4章第14.4条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