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f)

(f) 款(11)项修改为:

“(11)‘第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17年7月第八版,2020年7月20日第13修正案(以下统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中第4章第4.4条规定的最大噪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