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一、 第36.1条(a)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 (c)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c) 一、 第36.1条(a)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 (c) 款修改为: “(c)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除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第36.11条或者第36.13条中适用的条款。” 一、 目录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