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c)

(c) 款修改为:

“(c)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除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第36.11条或者第36.13条中适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