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十一、

十一、 将附件B第B36.5条(d)款修改为:

“(d)对于任何第四阶段飞机,其飞越、横向和进近最大噪声级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第4章第4.4条和第3章第3.4条中规定的最大噪声级。”

增加一款,作为(e)款:

“(e)对于任何第五阶段飞机,其飞越、横向和进近最大噪声级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第14章第14.4条规定的最大噪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