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七、

七、 增加一章,作为K章:

“K章 倾转旋翼航空器

“第36.1101条 噪声测量和评定

“对于倾转旋翼航空器,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I附录2的规定或者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程序来测量和评定。

“第36.1103条 噪声限制

“(a)2023年1月1日或者之后提交型号合格审定申请的,应当表明飞机的噪声级不超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第13.4条规定的噪声限制。

“(b)对于倾转旋翼航空器,其对本条(a)款的符合性必须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方法)规定的噪声测量点和测试程序进行试验证明和噪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