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