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