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