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