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