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第三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