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条 送审稿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审核、修改。 第三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退回起草部门: 第三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职责或者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可以向有关部委征求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 第三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工作部门…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向交通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送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 第三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并编写审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审核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按有关规定送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部领导审核。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