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八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并编写审核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