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九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九条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审核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按有关规定送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部领导审核。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