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送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领导决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