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六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向交通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