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