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四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