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三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职责或者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可以向有关部委征求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