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是否与有关法规衔接、协调;
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
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是否与有关法规衔接、协调;
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
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