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九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