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八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