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七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立法依据; 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对设立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 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