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立法依据;

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对设立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

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