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六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六条 交通法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