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及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 安排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第六条 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下达、组… 第八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有关省级发展改革… 第九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和审核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根…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地方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投资规模、资金…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同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在该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跟踪和绩效评价,组织市县和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于每月10日前,如实将项目… 第十八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开展… 第二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办法制定省级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