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跟踪和绩效评价,组织市县和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于每月10日前,如实将项目… 第十八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开展… 第二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