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節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第七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四年。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七十七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 第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第八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 第八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期四年。 第八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干涉。 第八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二條 目录 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