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七十二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十二條 各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並且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第七十一條 目录 第六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