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七十一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十一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七十條 目录 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