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地方的財政。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地方的財政。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