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十九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六十九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二章第四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 第六十八條 目录 第七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