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七十四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四年。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七十三條 目录 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