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七十六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七十五條 目录 第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