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八十二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期四年。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一條 目录 第八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