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八十四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十三條 目录 第三章